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引导> 政策资讯> 详情

济南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29

适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浏览量:162

关键词:

济发改价格〔2024〕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各有关市属企业:

《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具体以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定额、统筹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不同用地性质实施定额管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第四条 定额标准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住宅类、商办及其他类用电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工业类用电按报装容量,实施定额计算。定额标准为:工业类314元/千伏安,住宅类38元/平方米,商办及其他类35元/平方米。

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第五条 投资界面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资金拨付

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定额标准,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合理安排资金,将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一)实施主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项目承接主体实施,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熟化包干成本中统筹解决,项目承接主体负责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

(二)预算申请。项目列入供地计划后,承接主体应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提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申请(并附发票),承接主体应于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定额标准将70%的建设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专户。若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费用,经承接主体书面确定资金拨付时间后,电网企业可适度提前开展建设。

(三)尾款拨付。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电网企业按照约定向承接主体提出拨付剩余30%资金的申请,承接主体应及时拨付剩余款项。

未通过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定额调整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对定额标准适时调整。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在下一周期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定额标准每3年评估一次。

第八条 管线建设运维

(一)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电网企业确定电力接入工程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相应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在土地供应前建设完成。

(二)项目建成后,电气部分由电网企业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结决算,决算后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由电网企业使用。

第九条 特殊项目处理

(一)符合省能源局认定标准的低压小微企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土建工程涉及的路径协调问题。

(二)对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成片开发区域等个别特殊项目、接入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土地供应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接入费用出资方式。

(三)临时用电工程建设原则上应按照本细则与正式用电同步实施,建设方案应与正式用电工程相结合,减少重复建设,不另外拨付建设资金。因建设时序影响无法同步实施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用电工程建设事宜。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产权分界点应为用户建筑红线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经电网企业和用户协商,可据实适当调整。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定期汇总全市土地供应清单,明确承接主体、土地面积、用地性质等信息,按季度告知电网企业,各级电网企业根据项目信息提前对接承接主体、发起资金申请、编制供电方案。

(三)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执行。供电基础设施也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四)根据电力主管部门关于电力报装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采用需要系数法、负荷密度法等方法合理确定报装容量和电源数量。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供电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31日起执行。

项目日历

已入库项目
2406

政策订阅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关系的政策

政策匹配

127家企业
成功匹配政策

政策解读

深入分析解读政策
1091

每日一听

每日推送10分钟政策音频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119-0891 服务时间:09:30-18:30

技术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