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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青稞酒增值税政策调整

政策来源:综合报道

发布时间:2019-12-09

适用地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

浏览量:246

关键词:

一、调整青稞酒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1994年,根据全国税制改革精神,按照中央赋予西藏的税收管理权限,对增值税政策作了适当变通。当时考虑西藏自治区粮食供应问题,从限制消费青稞酒和节约粮食出发,在西藏自治区不开征消费税的情况下,设定青稞酒特别税目,对酿造生产青稞酒类实行高税率,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生产销售金额依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不得享受起征点的照顾。此项政策实行十多年来,对引导合理消费和缓解粮食紧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粮食供应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青稞酒业作为西藏自治区特色产业,当前正处于起步发展和技术攻坚阶段,较高的税收负担,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该项政策已不能适应鼓励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促进西藏自治区青稞酒业的发展,实现特色资源向经济资源的转化,本着与全国政策接轨的原则,提出完善生产销售青稞酒税收政策。

    二、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从2007年1月1日起,对西藏自治区生产酿售青稞酒(含青稞酒、青稞啤酒、青稞白酒、米酒等,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销售一般货物适用增值税各项政策规定,不再执行经营收入按17%征税的特殊政策。即:对西藏自治区生产酿售青稞酒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一律按17%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应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从事生产酿售青稞酒的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即:从事生产酿售青稞酒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每次(日)销售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三、其它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1号)中“在城镇酿售青稞酒的应税征收率为17%”和“销售青稞酒的纳税人,不享受起征点的照顾”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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