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引导> 政策资讯> 详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3-05-30

适用地区:云南省

浏览量:71

关键词: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办发〔2021〕36号)、《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云政办发〔2022〕45号)规定,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培育库,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培育库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库企业的受理、审核、推荐备案、服务及监督工作。鼓励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培育库,出台入库企业支持政策。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纳入过培育库且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得再次申请入库。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断再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直接纳入培育库;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培育库;其他拟入库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满365天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主要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及培育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或记入科研失信。

第六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分批备案入库”原则,企业对照入库条件自愿申报,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填报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二)审核与推荐。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审核和推荐备案工作。

(三)入库备案。省科技厅汇总形成拟入库建议名单,经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入库培育,印发入库通知。

第七条 入库企业,其资格自入库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当年出库企业需在库培育5个月以上;三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首次入库企业给予总额5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

企业入库当年出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

企业入库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1.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至少拥有1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I类或II类知识产权;

3.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上年度或当年度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企业入库时不符合以上3个培育条件,但经培育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奖补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培、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断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后获得认定的,享受本办法除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须经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通过备案复核,经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第八条规定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入库企业征集企业科技特派员需求,对接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领军企业的科研人员,向入库企业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的,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规模以下入库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企业申报享受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还原数(按加计扣除比例还原)的10%进行相应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规定仅适用于上年度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企业。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合作(委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测试分析和产品设计等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相关服务。入库企业培育期内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按照不超过双方实际交易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定期征集入库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支持入库企业单独申报或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入库企业应主动向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信息,对未上报年度数据信息或未上报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本办法所列的服务或支持。针对入库企业,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须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省科技厅审核后,取消其培育库企业资格,由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督促企业缴回财政科技经费。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依法依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惩戒。

(一)在申请和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金等行为的;

(二)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进行申报,或3年入库期未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

(三)培育期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

(四)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第十七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入库企业提供相关精准化辅导服务和业务指导培训。省科技厅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抽查入库企业培育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7日,解释权归省科技厅。《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云科规〔2019〕4号)同时废止。

 

项目日历

已入库项目
2399

政策订阅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关系的政策

政策匹配

127家企业
成功匹配政策

政策解读

深入分析解读政策
1088

每日一听

每日推送10分钟政策音频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119-0891 服务时间:09:30-18:30

技术支持

微信公众号